“5G芝麻”案:用户数据、原始数据、衍生数据
按照5G芝麻平台的相关页面指示,游戏用户可选择将其游戏账号自动关联至平台账号,进行自动登录等;
5G芝麻平台会采集用户的个人历史游戏信息,记录用户在该平台上启动的游戏,并保存游戏数据。
原告主张相关游戏用户数据权益归属于腾讯公司。被告表示反对,依据“5G芝麻”平台《用户隐私政策》和《用户最终用户使用协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根据被告与用户的约定,用户同意祺韵公司使用相应数据,且祺韵公司只传输游戏数据,并不留存相应数据,不存在混淆,不侵害腾讯公司的利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用户隐私政策》中相关约定也显示其中所涉游戏账号是根据第三方游戏要求注册,并受第三方游戏的控制,祺韵公司对于游戏账号的注册未做限制或干涉。
原告主张的“中转服务”不能成立,祺韵公司提供类似于“云电脑”“线上网吧”,提供的是物理硬件升级,在祺韵公司的平台上注册账号类似于网吧向其用户出具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的游戏操作也是用户与腾讯公司之间进行。
云游戏是5G技术的发展而带来的新的商业模式,在商业逻辑和商业道德上没有替代或窃取腾讯公司的服务,对新技术和新模式不应过于严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般而言,数据可以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
衍生数据系经营者在原始数据基础上开发处理的经营性成果,经营者应当享受相关权益。
但是对于用户因注册、浏览、交互式参与等行为而在平台上留下的原始数据,如果平台在数据收集后,没有投入更多的成本将这些数据作为重要资源予以运营和保护,则不宜因平台主张利益就当然对其进行保护,否则将导致数据封闭和数据垄断,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
当法律对如何保护原告主张的涉案数据没有明确规定时,需要根据数据的性质、具体案情判断。具体到适用反法保护数据权益时,既要肯定数据收集者权利,也要考虑新技术运用中对“数据开放、共享、流通和运用的需求”,充分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保障社会利益最大化。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基于以下分析可以认定被告关联腾讯公司游戏用户账号及个人信息并存储游戏数据的行为,不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
反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
关于账号信息的获取以及相关数据的存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故符合第一个要件。
判决这里说“尚无法律规定”,是指:1)无论是用户的账号信息,还是其游戏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本质上都属于数据;2)对于数据,《民法总则》当时第127规定的是“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对于涉案数据,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何保护。
被告收集涉案数据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
1)本案中,原告收集的游戏用户的账号信息及参与游戏的相关数据,属于原始数据;
2)在这些数据的形成过程中,用户起着主导作用,是用户使用腾讯公司服务时附随而生的。《腾讯游戏用户协议》第3.1条载明用户同意并授权腾讯公司收集用户的包括实名注册信息和用户游戏账号下的游戏数据等用户信息。由此可见,腾讯公司对于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须得基于用户的授权;
3)原告未举证证明只有其才享有对游戏用户数据收集的专有权利。被告运营的5G芝麻平台在收集游戏用户的账号及游戏相关数据时,亦获得了游戏用户的授权,且没有破坏腾讯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并非违法取得;
4)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收集游戏用户相关数据的行为,妨碍了其对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或者影响涉案五款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相反,被告提供的5G云游戏服务未切断用户与腾讯公司之间的关系,游戏用户通过5G芝麻平台对游戏的实时操作,仍然是登录游戏客户端而与腾讯公司发生直接的关系,腾讯公司未损失游戏用户的任何数据。
前面提到过“淘宝美景”案审查思路具有代表性——“从原始数据到基于原始数据处理、利用生成的衍生数据,再到数据产品,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会涉及多方主体,各主体对相应数据资源享有何种权利、权利边界为何,以及适用何种权利流转规则,需要参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时,需要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分析。”
本案处理方式也是如此,法院在对涉案数据是原始数据还是衍生数据后,对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审查,在权衡各方利益边界基础上,作出最终判定。
“菜鸡”云游戏平台案
在更早审结的“菜鸡”云游戏平台案中,法院在分析被诉行为是否妨碍、破坏原告游戏产品的正常运行时,也对用户账号密码这类数据的属性、归属问题进行分析。判决写道:
用户账号密码系游戏玩家的个人数据,由其控制运用,用户或者游戏玩家可以自主决定将游戏账号和密码提供于相应的网络服务商,这种数据权益不应为任何一方游戏平台的专属权益。
本案中,用户数据本身所产生的利益并不当然属于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退一步而言,即使“上号助手”功能存在威胁数据安全的较大可能性,损害的也是用户对其提供给“菜鸡”云游戏平台的账号、密码的相关信息权利,相关诉的利益亦与二原告无涉。
仅就在案证据来看,未见被告有套取用户“腾讯游戏”的游戏账号和密码的目的,况且是否在菜鸡平台使用“上号助手”服务系供用户自行选择的结果,并非平台强制要求,“上号助手”服务亦需要用户授权方可,不损害其知情权及限制用户应有权益,其仅将涉案游戏的画面进行云服务器端的传输,无法修改原游戏的固有设定。
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菜鸡”云游戏平台与腾讯平台作为各自存储用户数据使用痕迹的不同载体,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提供的该项服务导致腾讯平台游戏产品的数据安全受到了威胁,进而妨碍、破坏了腾讯平台游戏产品的正常运行,原告相关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参考:
2021年6月15日,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20405号
2020年8月1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1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