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网络游戏外挂:法律界定与道德考量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编者按】据中国音乐与数字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2021中国游戏产业报告》公布,2021年,中国游戏市场规模逼近3000亿元,达到2965.13亿元,中国游戏用户数将达到6.66亿。随着网络游戏吸引越来越多的玩家参与,游戏作弊已经成为影响大众游戏体验的重要因素。游戏外挂的罪与否也成为司法界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
《互联网法律评论》 中国政法大学特约专家、教授刘艳红认为,对于网络游戏外挂软件,我们要认识到它所提供的便利性,同时要加强监督。制作、销售、使用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不能定为犯罪。要区分平台责任与个人责任、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犯罪与非犯罪等界限。
本文最初发表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1期,原标题为《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互联网法律评论》 作者今天授权编辑转载此文。
网络游戏外挂利用特定的人工智能技术来代替人工操作来发出指令。目前,网络游戏外挂已从单一技术类型升级为复合技术类型,其自动化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主要分为辅助操作型游戏插件和数据修改型游戏插件。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存在对网络游戏外挂定罪标准认识不同、个人责任与平台责任错位等问题。
对于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必须考虑到其自我学习、迭代升级的特点。他们不能全部被定罪。相反,我们必须坚持刑法的基础和信念,明确网络游戏外挂领域的犯罪与非犯罪。区分本罪与那罪、平台责任与个人责任、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从而实现刑法对网络游戏作弊行为的有效规制。
01
提出问题:人工智能时代游戏外挂刑法规制争议
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问题,根源在于网络游戏外挂的多样性导致对其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而且对具体的定罪标准也存在偏颇的解读。因此,当前网络游戏外挂刑法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门槛不明确、定罪标准模糊以及个人责任与平台责任错位而引发的罪名适用争议上。
(一)刑法定罪标准不明确:犯罪与非犯罪、此罪与那罪混淆
一方面,司法实践对网络游戏外挂犯罪的门槛认识不明确,对网络游戏外挂不同类型、不同模式之间的差异缺乏认识,导致定罪标准不一致。
案例1
阿拉德之怒插件盒
被告人赵雷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过他只是在自己的游戏机上运行多个账号,并使用辅助插件来减少自己不必要的机械操作。他利用周边游戏插件进行操作。本质上与使用“按钮向导”程序软件相同,但被认为会对网络游戏的运行造成损害。这是对游戏外挂犯罪门槛的误解。
通过对行为步骤进行拆分可以发现,赵雷使用外挂的方式是将原本复杂的游戏操作行为通过计算机程序代码模式虚拟化。赵雷在自己拥有的电脑上安装了虚拟程序,模拟人类操作来运行游戏。其行为没有干扰游戏厂商的正常经营活动,也没有实质性干扰游戏程序的运行。案件中记录的30至50个游戏账号,不构成扰乱游戏秩序。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网络游戏外挂种类模糊,辅助操作外挂与数据修改外挂混淆,造成收费适用不准确或收费选择上的冲突。
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实施类似甚至相同作弊行为,但最终判决结果不同的情况。这是司法机关对网络游戏作弊认识不足造成的。尤其是现在的网络游戏金手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迭代升级,其操作基础和理论结构与以往的金手指完全不同。如果基于错误的认识来判断网络游戏外挂的运行机制,且没有对行为进行实质性解释,那么在犯罪选择上就容易出现误判和争议。
案例2
金刚狼作弊案
被告人陈哲下载《绝地求生》网络游戏外挂程序源代码后,通过独立编写、修改的方式制作了外挂程序“金刚狼”,扰乱了正常的游戏进程,属于破坏性程序。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本案二审认定,“金刚狼”程序侵入了游戏程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可见,技术最初关注的焦点是破坏性程序对游戏秩序的“破坏”。但一方面,博弈秩序不能简单直接概括为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游戏令本身很难界定,令的内容也不确定,更不用说它的保护范围了。外挂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损害值得更多关注。
相比之下,二审对技术的解读更加精深,对“金刚狼”计划的分析也更加彻底。经认定,其主要破坏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而非虚拟游戏秩序,因为该程序本身就已经危害了信息系统的安全。构成损害,从而在法益保护认定上“由虚构走向现实”,符合司法实践的认识。
案例三
海豚AVA辅助插件箱
本案中,法院认为制作网络游戏外挂侵犯了程序代码著作权,判决被告人赵周华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是对游戏外挂制作机制的“误解”。
对于插件来说,即使引用了部分程序代码,程序的核心仍然围绕着独立编译。这也是平台购买并雇佣个人来编写程序脚本的原因。因此,著作权的保护导致刑法保护的重点出现偏差。
具体罪名的选择应当在正确解读网络游戏外挂的运行机制和技术核心的背景下进行。虽然赵周华复制了游戏中的部分代码,但其行为的出发点并不是侵犯代码的知识产权,而是在游戏代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加工”。这种对底层代码程序的侵犯被认为是如果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话,就不可能规范其他非对游戏底层代码数据进行“二次处理”的行为,而后者是巨大的。大部分行为都在制作网络游戏外挂。这将导致刑法规定出现漏洞。
对于网络游戏外挂来说,案例3所认定的通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是网络游戏运营所必需的技术框架。如果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创作,则很难被认定为游戏侵权。开发商的版权。由于通信协议本身不具备保护价值,侵犯著作权犯罪缺乏合格的保护对象。
(二)刑事责任界限不清:个人责任与平台责任错位
人工智能时代,如果忽视网络游戏外挂的客观技术特征,将平台责任与个人责任等同起来,就会加重个人责任,导致个人刑事责任无限扩大。
事实上,人工智能时代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网络游戏外挂平台的“野蛮生长”。该平台倾向于将插件制作流程分成不同的部分。对于脚本制作模块,往往会聘请人员来编写或修改。对获取的脚本进行筛选,放入平台控制的脚本引擎中,最后制作网络游戏外挂。
案例4
XO插件盒
被告人卢敏鹏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然而,他只是被招募来修改剧本。随后的脚本打包和插件制作均由平台组织完成,卢敏鹏并未亲自参与。鲁敏鹏行为的核心在于制作、修改脚本文件阶段,而平台是主导线上插件制作、销售全过程的主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平台明显主导了插件的制作。就卢敏鹏从事的剧本创作而言,他只是对平台提供的剧本语言进行了修改。
本案中,个人责任和平台责任的分配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的卢敏鹏不仅在平台上没有创作自主权,而且主要从事机械性的重复性工作,对计算语言进行转换和修改。插件程序本身的运行逻辑是由平台控制的,因此更应该将其视为“工具”而不是“领导者”。其推广使用外挂程序的行为极为有限,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其过于严厉。
02
现实问题:网络游戏外挂刑法标准探析
对于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首先应该对网络游戏外挂进行分类,分为辅助操作外挂和修改数据外挂。针对不同类型的外挂,应当对制作、销售、使用外挂的行为作出刑法解释。分析是在犯罪构成的争议和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的讨论中进行的。
(一)辅助运营网络游戏外挂的定罪标准分析
辅助操作插件是指在游戏中主要执行辅助操作功能的插件。它们不需要对游戏程序进行修改,而是设置另一个程序来“模拟”电脑中的鼠标或键盘进行操作,为游戏用户提供使用上的便利,提高用户体验。
案例五
火影忍者作弊案
开发外挂的初衷是当事人觉得手动操作游戏很累,所以开发了一款全自动辅助装置来代替游戏主人,自动打败怪物并完成游戏中的任务,无需人工手术。这是典型的辅助操作。类插件。
辅助操作外挂的主要特点有两个:一是不会突破网络游戏原有的规则,不会超出游戏内对玩家的限制。相反,他们会遵守现有的游戏规则,去掉大量繁琐、烦琐的功能。重复的操作通过插件自动完成。其次,不会对游戏数据产生直接影响,不会在传输过程中修改或伪造数据包,不会破坏游戏开发商为保护数据安全而设置的加密和数据包技术,不会修改数据游戏服务器的。
一、制作网络游戏外挂协助运营罪的认定标准
制作者在制作辅助操作插件的脚本时,在设计程序代码时,并不是参考游戏程序本身的数据代码,而是依靠游戏运行的客观规律,将地图、方位等游戏要素编译成辅助程序的脚本,实现对个人实体的模拟操作。由于不存在抄袭游戏源代码的情况,因此不构成抄袭网络游戏数据。
通过分析制作辅助操作外挂的行为可以发现,由于其并未侵犯合法权益,因此并没有侵犯游戏程序的著作权,也没有扰乱游戏的正常运行,而是提高了效率。通过技术手段的开发来实现游戏运营。所以对这种所谓的“新的危害行为”的刑事定罪要慎重判断,判断不构成犯罪。
2.销售协助运营的网络游戏外挂犯罪的认定标准
对于销售辅助运营插件的行为,从技术原理和适用场景分析可以看出,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限制或合理确定刑事处罚的范围。司法实践中,销售辅助运营的插件罪包括非法经营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但事实上,是否应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尚有争议。
通过技术分析可以发现,此类外挂并不会对游戏系统构成威胁。与一般的虚拟鼠标、虚拟键盘等辅助操作程序一样,它是计算机操作系统的软件,不属于非法出版物,不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条件。 “、情节严重”为结果要件。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刑法对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解释。无论从技术外观还是使用效果来看,辅助操作插件都应被视为正常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应正常使用。被出售和被购买。
三、使用辅助运营网络游戏外挂的定罪标准
使用辅助操作插件可以理解为当事人雇佣多个机器人助手来帮助自己玩游戏。它不会损坏网络游戏程序本身。它仍然遵循现有的游戏规则和逻辑来运行游戏,这并没有本质上破坏游戏的公平性。性行为,更何况直接侵入网络计算机系统并且没有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因此不构成犯罪。
辅助运营插件的相关行为属于网络科技行业的灰色地带,可以采用民事、行政或商事合规手段进行规范。
(二)修改网络游戏外挂数据定罪标准界定
数据修改插件通过游戏中的抓包、抓包等工具拦截客户端与游戏服务器之间的传输数据流,修改发送给服务器的反馈数据包,并提交修改后的数据,从而虚构创建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的关系。反馈导致服务器无法正确识别玩家的操作,但不影响服务器自身数据。其篡改、伪造数据包攻击的目标是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的数据交互过程。
数据修改插件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并且在大数据时代,其可能具有自我迭代升级的功能,可能会超出原有插件适用权限的界限。因此,数据修改插件的生产、销售、使用需要根据行为特征进行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一、制作修改数据网络游戏外挂的定罪标准
司法实践中,用于规范数据修改插件制作的主要刑法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然而,该罪的适用存在争议。数据修改插件的制作可以分为两个过程,即编写数据脚本和上传服务器程序。在实践中,这两项活动常常是分开的。前者多由个人完成,后者多由平台完成。因此,对生产数据修改插件的个人和平台的刑事责任分配应区别对待,个人和平台不能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
从技术角度看,数据修改插件不属于“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理由如下:
首先,数据修改插件不具有规避、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因此不构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入侵”。其次,数据修改插件不具备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能力。第三,数据修改插件没有达到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度。四是数据修改插件不得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2.修改销售数据的网络游戏外挂的定罪标准
司法实践中,销售修改数据插件的行为大多以非法经营罪予以监管。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否认主义。
案例6
天空岛插件箱
虽然天空岛插件是一种通过注入DLL文件修改游戏客户端的数据修改插件,但其销售并不违法。因为该功能的实现必须复制网络游戏程序的源代码,破译原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后,拦截并修改游戏发送给游戏服务器的数据,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增强客户视角功能。目的。其中,复制游戏源代码的行为被认为是“复制、传播”,符合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最终因涉案金额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犯罪标准而免予起诉。
非法经营罪的法益是“国家对特殊商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即国家对特定商品经营的正常管理秩序、特定许可证制度、特定行业准入制度以及其他特定市场经营活动”。 ”数据修改类插件不属于国家专营物品,其在市场上的交易不违反国家专营物品等相关规定,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呢?对此,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数据修改插件的制作虽然参考了原游戏程序的部分数据,但本质上仍然是脱离原游戏程序、从头开始构建的新的程序框架,即网游的一次“二次开发”。游戏。引用行为并没有抄袭游戏程序的核心内容,引用的目的也不同。不应认定为复制侵权,也不构成发行、传播,因此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三、利用数据修改网络游戏外挂的犯罪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使用数据修改插件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同时,在刑事定罪方面最适用的犯罪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然而,将使用数据修改插件的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值得商榷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包括三种行为。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于第一类行为,数据修改插件不会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它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劫持数据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没有影响。因此,这并不一致。对于第二类行为,数据修改插件对游戏程序的宿主系统没有影响。但传输过程中数据的删除、修改、添加需要游戏用户的同意,这是一种自找风险的行为,不容忽视。非法的。对于第三类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数据修改插件不符合“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要求,不具备复制、传播的特征。因此,使用经过修改的插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网络游戏作弊行为刑事定罪基本立场综述
通过分析辅助操作、数据修改插件的犯罪化标准可以发现,对于辅助操作插件,无论是生产、销售还是使用,由于其自身特点,均不予刑事处罚,而对于辅助操作插件,无论是生产、销售还是使用,均不予刑事处罚。运营外挂,由于其自身特点,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使用数据修改插件不构成犯罪,生产、销售一般情况下也不构成犯罪。
但也有例外。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不少数据修改插件在原有技术路径的基础上,对插件程序进行了强化。他们不仅拦截、修改数据包,还破坏、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生产、销售。已安装“超标准数据修改插件”。
案例7
万子诈骗案
被告人高飞为《地下城与勇士》编写非法外挂辅助程序,超出一般修改数据游戏外挂的技术范围,深度干预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自动启动开机自动创建并输入游戏角色,自动执行游戏任务并自动发送游戏金币到指定地址。从技术分析来看,“万字插件”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修改数据包外,还提取电脑中的Windows批处理脚本文件,在程序启用时调用客户端中的程序,并使用任务kill操作将其销毁。为了阻止游戏正常运行,关闭游戏的保护程序,删除(Del)游戏客户端正常生成的日志文件,私自提取游戏账号操作的卡密记录数据。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那些超出正常运行机制修改数据的插件,可以适用刑法规定。关于具体责任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剧本制作者的个人一般不会涉及违法程序的多余部分,而多余的部分一般是平台为了更好的利润而添加的。平台在整个过程中发挥作用。它具有绝对的主导作用,所以在责任分配上需要区分个人责任和平台责任。
03
归责趋势: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游戏外挂刑事责任分配模式的转变
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游戏外挂已从传统的单一技术操作外挂转变为复杂的智能操作外挂。特点是一个插件是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在线外挂平台则发布招募人员、购买脚本的信息,从外挂脚本制作者那里获取合适的脚本并进行筛选,然后将选定的脚本插入到脚本引擎中,最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形成出售有效的网络游戏插件。对于“超标准数据修改插件”来说尤其如此。他们的程序脚本必须依赖平台提供的脚本引擎工具模块才能生效,平台在其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因此,我们不能混淆个人责任和平台责任,要避免出现“平台割韭菜、个人承担责任”的现象。
(一)人工智能背景下网络游戏外挂平台职责的确立
正是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人工智能背后的平台在职责分配上也逐渐“浮出水面”。对于平台而言,个人只负责原始程序的校对、分析和编译工作,而核心研发、训练、修改等工作可以由人工智能系统完成。那么平台本身就可以主导网络游戏外挂的开发、使用和开发。维护,比如插入APC(异步过程调用)、线程劫持、创建远程线程、Hook Windows消息等,都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来操作。
个人作用的弱化导致责任分配方向的转变。该平台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在整个流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个人作用的弱化导致责任的弱化,自然也就加大了平台责任的比重。
对于网络平台来说,如果主动开发、销售超规格修改数据的游戏外挂,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是合格的刑事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网络平台实施刑事制裁,还必须从客观违法性和主观罪责两方面进行判断,结合平台的组织结构分析其主观犯罪意图,将平台的责任分析重点放在平台行为前和行为过程中的责任履行情况上。事件,以及如何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然后分析流程责任。
从客观违法层面来看,网络游戏外挂平台存在特定的提供行为,特别是利用网络平台的特性,招募工作人员编写外挂脚本,将获取的脚本传输至服务器,使用脚本引擎等行为。使插件程序有效的工具模块。从而形成了以开发商、运营商、代理商为主的完整、严密的产业链。网络平台在外挂制作、销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直接导致法律损害。
在主观过错层面,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升级,需要加强平台责任监管。在制作和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的整个过程中,平台首先招募并获取游戏外挂的脚本。具有从事网络游戏外挂制作的意图,其招募个人从事剧本制作具有组织策划的意图。这意味着其主观犯罪故意强于普通个人制作剧本的犯罪故意。二是故意逃避监管,宣扬网络游戏外挂。三是意图匹配信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信息进行非法处理、分析。
(二)平台责任视角下网络游戏外挂个人责任分析
在网络诈骗案件中,个人是否是合格的犯罪主体,其实值得反思。在网络游戏外挂的生产、销售过程中,个人多从事生产活动,较少参与销售活动。参与生产活动的个人类型也不同。主要分为业余游戏外挂脚本制作者和专业游戏外挂脚本制作者。两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
大多数业余游戏外挂脚本制作者本身就是游戏玩家。编写脚本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游戏体验,对盈利的期望不高。例如案例4中的卢敏鹏热衷于体验网络游戏,因此被网络平台招募并编写剧本。他写剧本的收入普遍较低,还会通过购买游戏外挂等方式赚钱。返回插件平台。因此,业余游戏外挂脚本制作者主观犯罪故意较低,对合法利益的损害较小,不应当受到刑法规制。
在一些司法文件中,业余游戏外挂脚本制作者被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从犯。事实上,被认定为从犯并不符合行为特征。制片人提供剧本的行为属于从犯行为。助人视角起辅助作用,因此将其认定为助人行为更为合适。
业余游戏外挂脚本制作者提供脚本协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受到惩罚。初判时,行为人应推定无罪,举证责任应由检方承担。只有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据才能推翻无罪推定。即使被发现是共犯,也只需承担有限的刑事责任。
专业游戏外挂脚本制作者一般跨多个游戏软件工作,从平台非法利润中获取大笔佣金,并与平台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于此类生产者,可以认定其与平台构成共同犯罪。
在客观行为层面,专业游戏外挂脚本制作者主要从事各类外挂脚本的制作。他们熟悉游戏外挂的制作机制,知道其行为的有害后果。
在主观犯罪故意层面,此类制片人是专业人士,并从中获取大量非法利益,将其手中的核心“剧本”全部转化为非法所得。一般是事先存在共谋的,因此可以被视为共犯并受到监管。
案例8
大话西游2插件包
被告人金磊是一名比较专业的剧本制作人。他在家中非法编写对《大话西游2》游戏具有破坏性的“新VPN.exe”、“新神鹰.exe”游戏插件,并出售给“飘灵网站”等平台。斯金雷本人与多家平台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也借此赚取了不少利润。他最终因提供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而被判刑。
04
结论
人工智能时代,一切伴随人工智能而来的新技术都不能被定罪判刑。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区分平台责任与个人责任、个别犯罪与共同犯罪。犯罪、罪孽与非犯罪的界限等。对于网络游戏外挂软件,我们要认识到它所提供的便利,同时要加强监管。我们不能将制作、销售、使用网络游戏外挂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采取集中监管模式,以法律手段进行社会控制。有序系统地发挥法律强制力,避免传统社会监督与网络社会监督脱节,最大限度发挥网络空间新技术带来的生产力。
作者:刘艳红
《著作权法》 特聘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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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答: 网络游戏外挂是指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游戏内优势的游戏辅助工具或软件。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网络游戏外挂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主要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它可能构成以下罪名:破坏公共秩序管理、盗窃、诈骗等。
87 人赞同了该回答
答: 关于网络游戏外挂的法律定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制定相关法例进行规范和惩治。许多国家将网络外挂定义为一种违反未经授权程序获取网络资源的行为,或者指通过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游戏利益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
266 人赞同了该回答
答: 使用外挂在游戏中可能会导致账号被封停或永久禁止。除了平台层面上的 punishment,严重的案例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比如罚款、拘留甚至监禁。网游公司通常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差异化处理,例如轻微违规可能只是警告或短暂封锁账号,而故意利用外挂牟利则可能会遭到更严厉的处罚。
65 人赞同了该回答
答: 对于个人而言,使用外挂不仅风险很高,而且还会对比赛公平性产生负面影响。很多玩家因为不喜欢被外挂破坏游戏乐趣而离开了游戏,这也导致网络游戏行业的口碑和信誉受到损害。我们应该倡导健康的、公平的游戏环境,拒绝一切不正当行为。
231 人赞同了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