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机软件中,有一个特殊的子集——游戏软件。由游戏软件支撑的娱乐如今构成了一个巨大的产业——电子游戏产业。随着计算机能力的发展和增强,游戏越来越大,效果越来越逼真,并且与其他产业紧密相关,例如电影业。
很容易想象,一个有着如此巨大经济利益的行业,必然有更多的诉讼和纠纷,事实也确实如此。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个人电脑的普及,电子游戏产业蓬勃发展,相关的版权诉讼层出不穷。
本文讨论计算机软件版权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1982年的William Elecs Inc v Artic Int案。该案的影响一直持续到21世纪。
案情基本情况:威廉电子公司生产了一款名为DEFENDER的电子游戏,游戏的相关程序存储在ROM(只读存储器)中,游戏还具有吸引力模式功能,由于游戏内容火爆、画面精美,该游戏迅速成为当时最受欢迎的电子游戏之一。
Artic International Inc.制作并销售一款名为DEFENSE COMMAND的电子游戏,其游戏内容和视频效果与上文提到的DEFENDER几乎完全相同。
威廉发现此事后,向地区法院提起版权诉讼,寻求对 Artic 产品的禁令。地区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对 Artic 的产品发布了永久禁令,限制和禁止 Artic 侵犯威廉对该软件的版权。
Artic 就地区法院的裁决向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Artic 辩称,原告视听游戏中的图像是短暂且不稳定的,玩家的参与使得游戏的音频和视频试听不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此外,原告 ROM 中的软件不能受到版权保护,因为它们是实用物品或机器零件。
Artic的论据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由于画面的多变性以及玩家参与操控的情况,游戏的画面并不像书的每一页那样“固定”,这种非固定的游戏画面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第二,ROM中的软件(目标代码)具有功能性和实用性,由于版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因此ROM中的软件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第三巡回法院驳回了 Artic 的论点,称作品“足够永久或稳定,可以被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超过一段时间。在这里,DEFENDER 游戏的原始视听特征被一遍又一遍地重复。因此,作品足够永久和稳定。另一方面,根据案件得出的结论,ROM 中的目标代码受版权法管辖。在这两点上,巡回法院支持地区法院的裁定。
本案涉及一个被称为“游戏程序”的特殊计算机程序是否受版权法管辖的问题。由于电子游戏不可避免地需要人类玩家的参与,而人类玩家的参与使得游戏玩法每次都有些“不同”。那么这种“不同”是否映射到版权法上,即作品是否是“固定/确定”的作品?本案中,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但本案涉及的游戏是在个人电脑普及初期创造的,人类对这款游戏的参与程度还不算太大。随着计算机能力的提高,游戏本身可能性空间的扩大,以及玩家参与游戏程度的提高,游戏中可能会出现所谓的“涌现”现象(即有些操作和策略是游戏制作者未曾预料到的,这种“涌现”与如今大模型中的“涌现”本质上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游戏玩家是否应该享有游戏的部分权利呢?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玩家不仅是在玩游戏,更是在“创造”游戏。这个问题最集中体现在2011-13年暴雪诉韩国电子竞技协会(KesPa)关于游戏《星际争霸I》的案件中。后面的文章将详细讨论此案。
/*本文完全由人类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