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直播、录播与“无人直播”: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下)的问题,以及和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被诉行为导致快手公司受损的结果不能直接推导出银山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还应依法审查该种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竞争活动中,应从善意出发,正当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
-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相关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为规范特定领域的竞争行为和维护竞争秩序,会结合其行业特点和竞争需求,在总结归纳其行业内竞争现象的基础上,以自律公约等形式制定行业内的从业规范,以约束行业内的企业行为或为其提供行为指引,这些行业性规范常常反映和体现了行业内的公认商业道德和行为标准。
本案中,由于纠纷发生在互联网直播领域,因此公认的商业道德应该包括互联网直播行业惯例、通行做法以及行业规范文件等表现形式。
-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
-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三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原则,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法院基于以下因素,认定被诉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 首先,本案中“无人直播”技术通过安装虚拟摄像头“softcam”系统软件,在快手视频直播功能访问、调取手机摄像头数据时,伪装成手机摄像头向快手视频直播服务器传输实现录制的视频,使快手视频直播服务器误判接收到的视频数据流来自于手机摄像头,使观众误以为看到的录播视频为直播视频,该技术具有欺骗性,违反了互联网直播行业规范文件中规定的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原则,欺骗了作为消费者的观众。
- 其次,在直播秀场或电商直播领域,行业习惯做法是真人出镜、实时互动进行直播才艺、表演或者销售带货等行为,观众根据对直播的体验进行打赏、购买产品,直播平台从中获得收益。直播主播使用“无人直播”技术,可以实现多台手机24小时不受场地限制不间断播放已录制好的视频,该行为并非互联网直播行业惯例、通行做法,该行为实质上是以较低的成本与短视频正规直播经营者抢夺流量资源并从中获利,打破直播主播在时间、精力等的投入产出方面的平衡性,构成“无人直播”账号与正常合法合规进行直播的主播们直接的不公平竞争,长此以往将打击正规主播的积极性,侵害正规主播遵守平台规则进行公平竞争获得利益的权利,也违背了互联网直播行业规范文件中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
被诉行为是否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技术中立的原则、以及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问题,法院分析评价如下:
2)银山公司的被诉行为并非单纯向用户提供“无人直播”技术,而是将该技术作为破解快手等平台的规制方法进行销售获利经营的行为,其实际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用户资源和谋求更多的交易机会。
- 被诉行为对于技术创新不具有积极效果:
1)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否则,任何人均可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任意干涉,就将导致借技术进步、创新之名,而行“丛林法则”之实。
2)本案中,快手平台本身已对直播和录播视频的使用途径作出设置和规范,被诉行为打破平台功能设置,为录播视频伪装成直播视频使用提供条件以获取经济利益,被诉行为不具正当性基础,并非基于技术创新必要性的考量;其用于实现“无人直播”功能的“softcam”系统软件也早在2012年之前就使用在计算机等设备中,并不属于当下互联网领域的新技术。
3)将被诉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只是对银山公司将“softcam”系统软件作为一种工具使用在销售的手机中进行经营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而非对于“softcam”虚拟摄像头这类技术本身作出否定评价,也不会影响虚拟摄像头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发展。
综上,在关于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的利益衡量中,可以判定被诉行为对于技术创新不具有积极效果。
关于被诉行为对于消费者长远利益的影响,法院分析评价如下:
- 首先,观众作为直播平台的消费者,观看直播的目的是为了欣赏实时发生的事件,实时性、真实性、体验性是其主要特征,录播视频是经过事先安排、录制甚至经过后期修改的,与观看直播的体验相差巨大,因为“无人直播”视频的存在,观众无法自由实现选择观看直播或录播视频的需求,使真实感、互动感降低,对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将产生负面的、消极的影响。
- 其次,快手公司已经为主播是否录播、直播视频提供了不同选择与合理安排,故主播完全可根据平台规则注册账户,经过审批合理使用提前录制的视频,直播可以进行互动、变现但需要付出更多时间、精力成本,录播缺少互动但可以重复使用进行加工,选择直播还是录播是主播意思自治的体现。观众亦可以根据喜好及视频内容,按照真实意愿,在观看直播与观看录播之间作出自由选择。如此形成的视频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合意既保护了消费者整体的利益也不会影响消费者个体的自主选择权,让快手公司经营的快手APP保留消费者选择的多样性、真实性,才更符合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消费者是市场中的利益主体之一,在审查市场竞争是否属于公平竞争时,消费者利益不应缺位;同时由于市场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呈现出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通过法益权衡、效果评估审查竞争行为正当性时,应在一定程度上向消费者利益倾斜。
参考:2022年4月20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4民初10774号
用户评论
这篇文章分析得很透彻啊!现在很多商家为了打出营销效果就各种直播,弄得市场乱糟糟的。对刚进去行业的新人来说确实很不容易分辨真假产品了,特别是那些利用"无人直播"来逃避监管的行为更让人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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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直播电商的,之前也听人说存在不正当竞争,但我觉得每个平台都有自己的规则,商家只要遵守就能安心经营。这篇文章提到的录播内容确实有些模糊不清,感觉监管需要更加具体一些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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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以后我更明白那些说直播行业是三分钟热度的有多可怕了!为了利益去利用“无人直播"这种手段来欺骗消费者, really disgusting。希望政府能严惩那些违法商家,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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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确实危害很大,但这篇文章提到的情况似乎过于片面化了?直播带货本身也是一种营销方式,并非所有直播都是为了“钻营”。或许可以考虑从技术角度,比如对"无人直播"的定义更加明确,再加强平台自律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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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现在很多商家都把目光盯住了短期的利益,为了销量不择手段。不正当竞争不仅会影响到消费者权益,还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发展前景,希望大家都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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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博文分析的挺尖锐的!尤其"无人直播"这种现象让人难以理解,如果商家连面对用户的直播都懒得做的话,那还不如闭店算了。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更好的保障,直播行业需要更加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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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对于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是平台监管和商家自律的问题,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不要被一些虚假的宣传所蒙蔽,仔细查看商品信息,理性消费才能避免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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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直播电商的发展确实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管理漏洞。比如,“无人直播”这种形式的存在,让人担忧平台监管力度不足,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出台更有效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行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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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很喜欢看直播带货,觉得这是一种新兴的营销方式,也能够方便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但确实有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比如录播内容,那真的不是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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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现在的直播行业竞争压力很大,很多商家为了抢占市场,不惜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会逐渐破坏整个平台的生态系统。希望平台能够及时整治,让市场回归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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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正当竞争,我认为需要多措并举来解决问题。不仅仅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加强平台监管力度,同时鼓励商家自律,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才能最终营造更加健康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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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兴趣这篇文章提到的"无人直播"概念!这个现象让我联想到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多自动化、智能化的商业模式。当然,也需要思考这些新形式带来的潜在风险和挑战,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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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的火爆让很多商家看到了商机,但是一些企业缺乏道德底线,为了利益不擇手段,搞出不正当竞争的做法真是令人寒心。我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力度打击这些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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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来说,对“录播”和“无人直播”这种内容的处理方式希望更明确一些!如果只是简单地识别为虚假信息,会不会被商家利用漏洞?建议平台可以提高审核机制的严苛程度,避免更多消费者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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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让我更加意识到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确实需要引起重视。不仅是商家之间的竞争问题,更是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环境。希望大家都能提高道德水平,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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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年轻人都喜欢通过直播购买商品,但是“无人直播”这种模式真的让人不安!不知道这样的人工智能主持到底是否靠谱,如果出现问题怎么办?我觉得平台应该加强对主播的审核力度,确保直播内容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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