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隋办案笔记(一):网络游戏外挂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这个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案是网络游戏公司起诉外挂销售商通过网站平台销售游戏外挂的案件。外挂卖家小李被起诉后委托我们代理。
原告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提起诉讼,但这样的诉讼是否适当?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运营商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阻碍、扰乱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或者强制目标跳转的;
(2)误导、欺骗或者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制作不兼容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
(四)其他妨碍、扰乱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搜索助手软件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强制插入预设的搜索栏。
2、青岛联通公司、傲商网络在百度搜索页面发布广告页面。
3、搜狗通过输入法引导用户从百度搜索到自己的内容网站。
4、百度软件导致一搜工具栏无法正常安装。
5. 奇虎安全卫士将雅虎助手软件标记为“危险”,并将其从默认选项中删除。
6、QQ输入法在安装过程中诱导用户删除搜狗拼音输入法快捷方式。
7、在“三百”标签插入案例中,奇虎在百度搜索结果中添加了警告图标。
8、金山网盾与360安全卫士软件冲突。
9、乐视对猎豹浏览器的实现不兼容。
10、“3Q大战”中,腾讯要求用户在《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之间做出决定。
这些事件导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颁布。第十二条的颁布确实对规范这些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为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
或许是立法者担心出现更加难以预料的新情况,第12条采用了“其他”条款,即规定“其他妨碍、扰乱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行为。 “这是立法中非常常见的情况。
回到本案,原告因找不到其他更合适的法律条款而援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因为他所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经过分析,光找法律文章去起诉是不行的。不过拿这篇文章去告总感觉怪怪的。作为被告的律师,我当然主张被告的行为不违反第十二条。为此,我们在诉讼中提出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的观点。
原告依据第《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十二条提起诉讼,指控我委托人违反第《反不正当竞争法》号第十二条规定,不能成立:
(1)我的客户没有使用技术手段
我的客户只是一个喜欢玩游戏的游戏爱好者。他毕业于职业学院建筑工程专业。他根本不懂网络技术。他没有能力“利用技术手段”阻碍或破坏别人的产品。他的销售行为和利用技术手段阻碍、破坏别人的产品和服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即使我的客户销售的插卡具有影响原告产品运行的功能,也不能认定其违反了第《反不正当竞争法》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第《反不正当竞争法》条的规定,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第《反不正当竞争法》条第12条错误。
(2) 我的客户没有做出任何妨碍或损害他人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我的客户既不是插件产品的制造商,也不是插件产品的用户。他只卖极少量的插卡。如果插件影响了原告的产品,这是制造商和用户的过错,而不是卖家的过错。更重要的是,该插件对原告的产品没有不利影响,不会对原告的产品或服务造成“阻碍或损害”。
(3) 我的客户没有影响用户的选择
我客户的行为不会对原告产生负面影响,反而可以产生正面影响,因为买家购买插卡后,只能在原告的产品上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因此,推广插卡是原告产品用户的增加,会对原告产品产生积极影响,而不是消极影响。
(四)本人的行为不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
010-30000 第十二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禁止行为。我的委托人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列举的规定。既没有“插入链接或者强制目标跳转”,也没有“误导、欺骗、强制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更没有“恶意实现不兼容”。阻碍、破坏其他运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他的指控不能成立,对其他事项的解释不能任意扩大,不能违背立法初衷,必须与所列内容有关内容,并且必须在本文的范围内进行解释,更何况,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妨碍或损害原告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行为。
这样的观点能被法官接受吗?我们不知道,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作为律师,我们应该找出有理有据的理由,争取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要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帮助法律同仁达成共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对于律师来说更重要的是应该这样做。
用户评论
这篇博文写的真的太棒了!网游外挂确实是现在游戏行业的头疼问题,处理起来也是很复杂的呢,没想到知识产权也牵扯进来,真是让人涨姿势。希望以后能多关注类似的案件,提供更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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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案子确实挺复杂的,跨界纠纷可不是说说而已!我个人更倾向于重视保护原创设计,打击盗版行为才能让游戏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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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程序员,对于这种知识产权的侵犯感到非常愤怒!那些利用外挂牟利的开发者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严厉打击才能够杜绝这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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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的发展确实离不开技术的创新,可是滥用技术搞外挂危害还是很大的。希望能加强对玩家和开发者的教育引导,提升整体行业道德水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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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分析,我觉得处理这种纠纷还真难啊!既要保护开发者权益,又要考虑玩家体验,还不能伤及游戏本身的趣味性。这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找到有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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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类案件很多人都关注,只是很少会深入了解其复杂之处吧?博文分析到位,特别喜欢你提出的网络平台责任问题!我觉得确实应该成立专门机构来处理这类跨界纠纷,提高效率也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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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作者把事情简单化了,网游外挂根本不是单纯的知识产权问题,还涉及到经济利益、法律边界等等诸多复杂因素,简笔画龙点睛式的分析未尽其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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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例子很能打动人,确实很多时候玩家为了获得游戏的“优势”不惜牺牲游戏本身的公平性。我觉得应该加强对玩家行为的引导,提高他们的道德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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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的市场越来越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应对这类纠纷。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来保护开发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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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缺乏深度分析,只是肤浅地描述了一些个案,并没有给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和思考,让人感觉有些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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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外挂问题确实严重,不过我觉得不应该过分谴责玩家。很多时候,它们是被一些不良商家诱导使用才开始玩外挂的。应该加强对商家行为的监管力度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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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真切地展现了网游行业发展中所面临的种种挑战! 我非常支持作者的想法,希望能够看到更多关于网游法律法规和治理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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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外挂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它不仅侵犯到了开发者的权益,也破坏了游戏本身的游戏平衡。我觉得应该由官方、玩家和开发者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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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长期玩网游的玩家,我更觉得,这种知识产权纠纷会让很多玩家蒙受损失。我希望官方能够加强对于外挂的发展和传播的管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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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写的挺有意思的,让我对网游行业发展的一些现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希望能多关注类似的案例研究,为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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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更是道德和伦理上的问题。我们应该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网络游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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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以后能够看到更多关于网游外挂的文章,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解决方法,让这个越来越热门的游戏行业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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